按照《关于下发<沈阳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沈工院〔2025〕192号)文件规定,现将教职工请病假相关审批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,请相关教职工有病假审批需要时提前按要求准备审批材料。
教职工因病请假超过 3 个工作日,须由医院(三级甲等,下同)出具病假证明及病历。病假证明应至少包括两项内容,一是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,二是建议休息天数。急诊应持医院病假证明和病历,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
教职工请病假不超过 3 个工作日的,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,报人事处备案;超过 3 个工作日的,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,校医院院长根据医疗诊断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病假期限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报人事处备案。跨月份长期休病假的,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在一个月内由本人提供或家属代为提供。
病休超过 3 个月的教职工要求复工的,须持医院诊断书到校医院进行评估,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认定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并同意,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复工。